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85 年 07 月 17 日)
第6條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由技正兼任; 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或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四人至十七人,科員一人或二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 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