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 79 年 01 月 05 日)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主 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 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