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 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