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2 年 11 月 17 日)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及 會外法律或核子科學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 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