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 81 年 11 月 23 日)
第11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處長五人,職 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六人至六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 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編譯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等,其中技正三十一人,秘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技正兼任;專員六人至八人,分析師 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 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十四人至六 十二人,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十一 人,科員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技 佐五人至十一人,職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