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 73 年 11 月 28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發展計畫及法規擬訂事項。

二、中小企業輔導、考核事項。

三、中小企業調查、研究事項。

四、中小企業生產技術改進、訓練及相關事項。

五、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之改善及融資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輔導事項。

第3條
本處設三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總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

第5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 十四職等。

第6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 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 二人,技正四人至十人,稽核一人至三人,編審一人至三人,科長六人至 八人,專員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 正二人,稽核一人,編審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六人至 十人,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 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 職等;書記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車輛工程、一 般化學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計算機、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經建行政、 工業行政、商業行政、會計、稽核、稅務、金融、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 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及其他相關職系 選用之。

第10條
本處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處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11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