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 73 年 11 月 28 日)
第10條
本處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處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