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 70 年 02 月 02 日)
第1條
為加強國內、國際及特定地區經濟之研究,特設中華經濟研究院 (以下簡 稱本院) ,並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十億元,除由中央政府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 年共捐助九億元外,其餘一億元由工商界捐助之。

第4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創立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政府之捐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5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聘任,餘選任。

第6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 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第7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至七人,由董事互選之;置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 事互選之,任期與選任董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8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會聘任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9條
本院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具收支決算,均由董事 會審查核定並報主管機關。

行政院應將前項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

第10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

第11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 董事會決議解散之;解散後依法處理。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