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 70 年 02 月 02 日)
第6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 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