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 67 年 03 月 25 日)
第3條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