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 67 年 03 月 25 日)
第2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 (以下簡稱各辦事處) 掌理各該區內之左 列事項: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