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 66 年 11 月 15 日)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 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