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 66 年 11 月 15 日)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 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 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 ,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 等,其中科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 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