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附則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21條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 法院檢察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