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附則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及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分別通知 申請交付懲戒者與被付懲戒技師及其所屬公會:

一、被付懲戒之技師屆期未申請覆審。

二、覆審委員會決議書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後,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訴 訟。

三、被付懲戒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