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18條
申請覆審之案件,覆審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有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 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 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覆審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