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17條
覆審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覆審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提起覆審逾法定期間。

二、覆審申請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申請覆審人非被付懲戒之技師。

四、被付懲戒之技師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覆審,經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對已決議之覆審案件重行提起覆審。

六、對於非懲戒決議或其他依法不屬覆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