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 70 年 05 月 20 日)
第10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呈報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 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