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 68 年 04 月 30 日)
第6條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 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