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四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八人至
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
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
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書記十四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