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11-1條
本處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 災害防救業務。

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處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