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71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 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 (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 為當然委員)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

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