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58 年 11 月 20 日)
第4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研究並初審有關法規之修訂。

第一組:關於組織及投資法規者。

第二組:關於工業及礦業法規者。

第三組:關於商業法規者。

第四組:關於農、林、漁、牧及水利法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