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94 年 03 月 03 日)
第7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 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

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

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及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

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

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

七、關於協助輔導華僑經濟、商務事項。

八、其他經濟部交辦有關經濟、商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