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94 年 03 月 03 日)
第3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 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 三等商務秘書、處員、雇員。

派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其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者, 應洽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其餘則視實際需要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