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94 年 03 月 03 日)
第2條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左列規定,諮商外交部,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於國外設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轄區範圍,分為經濟參事處 及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其對外名稱得視 環境需要酌定之。

二、於本國已設或未設駐外代表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必要時得單獨設置駐 外經濟商務機構或酌派經濟商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