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94 年 03 月 03 日)
第10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 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