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7-1條
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