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6條
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