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