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 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