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8條
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 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