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5條
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 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