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17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 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 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