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16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 、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