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13條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 、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