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97 年 10 月 16 日)
第12條
本款所稱公產管理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 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依特別法管理可供證券投資之基金 者,亦同;但不含因執行公務需用財產之保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