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0 日)
第9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應以處分書為之。

受處分人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者,處分書中應併予記載追繳財產上利 益之意旨、應受追繳之標的物及數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