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0 日)
第6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副知服務機關: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三、受理報備之機關。
四、報備日期。
已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備者 ,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