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0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所稱職務代理人,指各機關依憲法或 法令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所定由職務代理人執行或重新為之者,以 該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法令規定及其職務性質得代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