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0 日)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如礦業權、漁業權、專利 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 益,如貴賓卡、會員證、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