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0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之家長或家屬。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 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