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3 月 20 日)
第10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公開或刊登,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並應記載其服務機關、職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