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9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 ,由監察院為之。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