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2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 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