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0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