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98 年 05 月 15 日)
第8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 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 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

申報人得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 )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