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98 年 05 月 15 日)
第5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 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 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