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98 年 05 月 15 日)
第13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 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