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98 年 05 月 15 日)
第11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